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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元欽 - 相關議題 | 2020-08-14 | 點閱數: 469

嘉義縣梅山鄉梅圳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6 日臺環字第 1000153196B 號「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暨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 字第 1080060697 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 目的:培養尊重他人及避免不當使用行動載具設備,造成教學困擾及影響

課業學習,在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便利通訊設備之權利下,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參、適用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肆、管理原則:

  一、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設備,泛指具備電信通訊或網路通訊功能之手機、行動電話、電腦、平板電腦等 3C 電子產品(裝置)。

  二、行動載具設備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繫用,為有效達到不影響他人及課業學習之要求,僅限於放學下課時間可開機使用,上課期間非經老師同意不得開機使用,餘時段一律關機,並放置於教室後方導師座位桌上或集中保管。

  三、上課時間亦涵蓋早自習、午休及各種集會,非經授課老師同意,不得開機使用行動載具設備之通訊、影音、娛樂等程式軟體。

  四、學生應在開學後二周內繳交經家長簽名及蓋章之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家長通知回條,由導師完成初審,轉教導處存查。

  五、行動載具設備、行動電源非緊急事故不得使用學校電源充電。

  六、使用行動載具設備時應注意使用儀態及禮貌。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利用行動載具設備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二)以行動載具設備拍照、錄音或攝影功能行惡作劇、偷拍,造成他人 不悅或傷害。

   (三)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

伍、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設備到校除集中保管時間外,應自行妥慎保管,若有遺

  失,應自行負責。

陸、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決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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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校        長  謝校長

教導主任  黃主任

總務主任  戴主任

教務組長  蘇組長

訓導組長  廖組長

校護理師  簡小姐

兼任主計  謝主任

兼任人事  蘇主任

 

六甲導師  林老師

五甲導師  溫老師

三甲導師  甘老師

二甲導師  林老師

一甲導師  林老師

科任教師  紀老師

外聘教師  羅老師

外聘教師  黃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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