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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ps - 人事選聘 | 2016-06-24 | 點閱數: 2044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 Q&A

 

一般事項

問 1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為何?

答 1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包括颱風、水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問 2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答 2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因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諸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辦公之適用。另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亦不適用。至民間企業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辦理。

問 3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答 3 :(一)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辦公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

(二)便於災後重建:天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辦公上課,或為利處理善後,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

問 4 :訂定本辦法之目的為何?

答 4 :(一)訂定統一標準,俾便建立共識:依照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客觀事實需要,研訂統一之停止辦公上課標準,建立全民共識,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定作業處理方式:為應天然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需,爰明定有關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及通報作業之處理程序,以使政府機關、學校及民眾均有所依循。

(三)明確規定權責機關:可使各地區之公教人員及學生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適時連繫查詢並妥切因應。另由各通報權責機關決定並發布所轄地區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四)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本辦法係基於台灣地區自然環境之天然災害特殊性而訂定,藉以培養公務人員及機關、學校安全防護理念。

(五)便於預防及搶救:本辦法除可作事先宣導防範及預防外,亦可作為災害發生即時因應及搶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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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

問 5 :颱風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為何?

答 5 :(一)通案性:綜合考量風力雨量土石流等因素

1. 依據氣象觀測或預報,平均風力可達 7 級以上或陣風可達 10 級以上。

2.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3. 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

1. 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本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第 2 目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照常辦公)。

2. 風力未達上開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3. 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上開停止辦公及上課之風力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4.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 2 條第 2 款基準(水災),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5.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係指實際地點)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6. 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最多以 15 日為限)。

7.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者,由服務機關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

8. 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 1 、 2 、 3 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由 1 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

問 6 :水災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為何?

答 6 :(一)通案性:

1.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2.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

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參照颱風。

問 7 :如何運用「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參考基準?

答 7 :(一)颱風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已由以「風力」為主之認定基準,修正為綜合考量「風力、雨量、土石流」等因素。「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基準值已列為颱風過境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之ㄧ,惟因該基準值變動頻繁,本辦法僅作原則規定,未來水土保持局如修正該基準值時,人事局即配合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有關「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相關資訊,均即時公告在土石流防災資訊網(網址為http://246.swcb.gov.tw),請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自行上網查閱,並密切注意相關資訊。

問 8 、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答 8 :本辦法於 99 年 1 月 8 日修正時已將「各地區雨量警戒值」列為

附表,其訂定之目的如下:

(一)作為豪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俾利地方防救災單位提高警覺,以為即時因應處理。

(二)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各地區所定雨量警戒值及降雨量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慮時,應即考量並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辦公上課,或由轄區內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三)作為嗣後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考量標準之一,以期因地制宜。

備註:

  1. 中央氣象局公布之雨量分級標準如下:
    大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 50 毫米以上)。
    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 130 毫米以上)。
    大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 200 毫米以上)。
    超大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
  2. 各通報權責機關所定雨量警戒值,日後仍可視環境變遷或透過科學實證模擬作必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問 9 :地震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為何?

答 9 :(一)通案性:

1.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2.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參照颱風。

問 10 :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

答 10 :(一)查本辦法第 2 條規定,天然災害範圍係包含颱風、水災、地震及「其他災害」,又其他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時,已列為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據上,沙塵暴來襲如造成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時,各通報權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上開規定發布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有關訂定沙塵暴學校停課標準一節,事屬教育部權責,學童如依教育部規定停課,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者,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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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作業

問 11 : 颱風過境時各地區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決定權責為何?

答 11 :(一)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問 12 :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鄉(鎮、市)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發布權責為何?

答 12 : 依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地區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係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決定並通報,各鄉(鎮、市)長依規定僅能發布各該鄉(鎮、市)公所停止辦公及上課,未及於其轄區內之各機關、學校。據上,天然災害發生時,各鄉(鎮、市)長不得逕自發布其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上課。

問 13 :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其通報程序為何?

答 13 : 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或為利善後清理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該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上課,並通知所屬員工及學生及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問 14 :有關各地區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答 14 :(一)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 7 時或 10 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 11 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風力(平均風力 7 級以上或陣風 10 級以上)或雨量參考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 4 時 30 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最新風雨預報資料,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 5 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 10 時 30 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 11 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述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通報之。

問 15 : 颱風過境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訊息?

答 15 : 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因部分機關、學校仍有公務上的活動,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完全比照週一至週五之通報機制,發布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訊息,供各界查詢參考。

問 16 : 天然災害發生,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如何決定停止辦公上課?

答 16 :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事後並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送人事單位以停止辦公登記。

問 17 : 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辦公及上課的訊息?

答 17 : 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人事局網站首頁(網址為http://www.cp 答.gov.tw )將適時切換為各地區停止辦公及上課情形畫面,供各界查閱。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係透過「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即時播報服務系統」,以電話語音輸入方式設定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相關訊息;而民眾亦可撥打該系統服務專線 020300166,收聽各地區停止辦公及上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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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出勤處理

問 18 :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公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答 18 : 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止辦公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問 19 :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答 19 : 有關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該會免付費電話專線: 0800-085151 )

問 20 :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答 20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辦公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指派為防颱輪值人員,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核實支給加班費。

問 21 : 天災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答 21 : 公教員工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問 22 : 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辦公,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然災害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

答 22 : 值日目前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衡酌規定,有關值日人員之補休等事宜,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日規定辦理。

問 23 : 颱風過境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答 23 : 值勤津貼費用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勤有關規定辦理。

問 24 :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颱風過境停止辦公期間仍照常出勤,可否予以補休?

答 24 :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辦公之適用。上開輪班人員於停止辦公期間,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

問 25 : 天然災害宣布停止辦公,奉派出差至未停止辦公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答 25 : 天然災害發生時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辦公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颱風來襲生命、財務遭受損失。故奉派出差至颱風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本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問 26 :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辦公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辦公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答 26 :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亦即不得藉口停止辦公上課,而拒絕出勤。

問 27 :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一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答 27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辦公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住所地照常辦公上課者,亦一律停止辦公上課以停止辦公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經服務機關審酌確有必要者,各該公教員工准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問 28 :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辦公時,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答 28 : 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5 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扣除停止辦公之日數。

問 29 :有關本辦法第 5 條規定適用疑義?

答 29 :(一) 有關所稱「直系親屬」及「其所居住之房屋」等疑義一節,查依旨揭辦法第 5 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規定,所稱「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有關受災同仁處理善後致受傷住院,得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並以 15 日為限一節,公教員工所居住的房屋如需處理善後,並經機關准予停止辦公登記,其於修繕房屋時受傷住院之出勤處理,同意得比照上開第 5 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酌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一節,查人事局 90 年 10 月 24 日 90 局考字第 200782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辦公,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核酌給予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準此,公務人員如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問題。

(四)有關所稱「15 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一節,查人事局 90 年 11 月 16 日局考字第 030387 號書函略以,旨揭辦法「15 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不含例假日),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爰所詢颱風過境經發布停止辦公時人員之出勤及所稱「15 日」可否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辦理等節,事涉事實認定及機關內部管理,宜由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問 30 : 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答 30 :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 1 、 2 、 3 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安親班、幼稚園、托兒所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 1 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以照顧子女。

問 31 :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應否到校上班?

答 31 :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個別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是否仍應照常出勤,係屬學校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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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問 32 : 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答 32 : 公務人員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颱風侵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辦公登記。

問 33 : 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登記?

答 33 : 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期間須治療或休養者,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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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校        長  謝校長

教導主任  黃主任

總務主任  戴主任

教務組長  蘇組長

訓導組長  廖組長

校護理師  簡小姐

兼任主計  謝主任

兼任人事  蘇主任

 

六甲導師  林老師

五甲導師  溫老師

三甲導師  甘老師

二甲導師  林老師

一甲導師  林老師

科任教師  紀老師

外聘教師  羅老師

外聘教師  黃老師

 

課文本位閱讀理解教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規定

交通安全專區

計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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